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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二級不是故意傷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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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輕傷二級不是故意傷害嗎?

輕傷二級不是故意傷害嗎?

打架致人輕傷二級,已經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 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 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傷害罪可不可以和解

滿足刑事和解需要考慮以下幾點:

首先,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小,其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較輕;

其次,被害人自願和解,不希望處罰犯罪者;

再次,被公眾所接受的可以和解。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任何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都是可能會導致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一旦身體損害達到了輕傷以上,此時就不再是簡單的民事糾紛了,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罪,侵權者一般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故此並不一定能夠私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