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偵查及審判時間是這麼規定的?
1、立案偵查是沒有期限限制的,但是對於逮捕嫌疑人之後的偵查期限,一般是2個月,特殊情況下經依法批准可以延長1到5個月。
2、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製作提請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4、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報警後公安機關不立案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時,應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第一百一十一條又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由此可見,在我國,控告人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救濟途徑主要由兩種,一是向原決定機關申請複議,二是向人民檢察院提起立案監督。
三、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 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 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2、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許可權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 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於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立案偵查和審判是不同的兩項工作,也是分別由公安機關和刑事法庭去完成的,案件才在立案偵查的這一階段的話,離審判可以說還是遙遙無期的。因為僅憑受害者的一面之詞,就對其他任何無辜的公民或法人組織進行審判,這是絕對不可能發生的,案件的偵破要一步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