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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批捕受害人可以查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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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批捕受害人可以查詢嗎?

一、檢察院不批捕受害人可以查詢嗎?

檢察院不批捕受害人可以查詢,檢察院不批捕受害人不服氣的話可以繼續走法律程式解決,進行上訴;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准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二、檢察院不批捕受害人不服氣怎麼辦?

可以收集證據繼續上訴。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不批捕,不等於不追究刑事責任,法律沒有規定受害人在這方面的行使的權利。

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准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按照《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案件規定》中第五條: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捕決定的申訴;

(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的申訴;

(四)不服人民檢察院其它處理決定的申訴;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刑事判決的申訴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正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的申訴。

按照此規定,由本院做出的不逮捕決定,若受害人不服,可到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進行申訴。但往往是,受害人有時對不逮捕這一決定難以得知,因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周某的決定不當或有錯誤,可以要求檢察院複議,或按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而你作為受害人,法律沒有明確賦予你在這一環節的具體權利,只能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反映個人意見,瞭解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據。

並非是所有的案件在被民事主體舉報之後,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都會被人民檢察院批准其逮捕請求。若是檢察院沒有批准逮捕,那麼受害者不會查詢也會知道,因為如果沒被批准,那麼受害者是不會被逮捕的。沒有被批准的情形,一般都是公安機關沒有掌握民事主體具體的犯罪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