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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到開庭過半年了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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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到開庭過半年了合法嗎?

一、批捕到開庭過半年了合法嗎?

合法的,從批捕到開庭需要的時間是:

1、拘後偵查及報捕。(時限:3天至1個月)

刑事拘留後,要在3天內公安機關要向檢察機關報捕,可延長至7天,案情複雜的,經上級的檢察機關批准後,可延長到30天

2、檢察機關的審查逮捕。(時限:7天)

檢察機關在收到報捕材料後,在7天內決定是否批捕,如果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則公安機關要馬上放人。

3、公安機關的捕後偵查。(時限:一般為2個月)

如果檢察機關批捕,案件又會再從檢察機關送回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進行捕後偵查,捕後偵查期為2個月,經上級檢察機關批准,可延長1個月,交通極為不便的地區的重大案件,可再延長2個月。

4、審查起訴。(時限:1個半月)

公安機關在捕後完成偵查後,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要在1個半月內完成審查,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如果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那麼公安機關也要馬上放人。(在審查起訴期間,檢察機關可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

5、一審。(時限:1個半月)

如果檢察機關向法院起訴,那麼法院要在1個月內作出一審判決,至遲不能超過1個半月。

6、二審(時限:1個半月)

一審判決作出後,被告人不服的,可以10天內上訴,檢察機關認為判決不當的,也可以在10天內提出抗訴。不論上訴或抗訴,二審法院要在1個半月內作出二審判決。

所以,一般來說,自從被刑拘後,約要在刑拘的4個月左右以後才能作出一審判決。

二、批捕的程式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對於批捕的程式和開庭的程式是不同的司法機關,根據其不同的職能作出的,批捕的程式一般是由檢察機關作出的,但由公安機關根據實際來執行處理,但開庭的情況,則是屬於審判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的, 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