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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未成年人程式是什麼

強制措施 閱讀(3.16W)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傳喚不屬於法定的五種刑事強制措施,但同樣也是刑事訴訟當中比較常見的一種措施。主要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的措施。關於傳喚的具體內容,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具體講解。

傳喚未成年人程式是什麼

一、傳喚未成年人程式是什麼?

傳喚未成年人的程式是先填寫傳喚證,將傳喚證送達到未成年人手中,在傳喚人到案之後正常的對未成年人進行詢問即可。傳喚未成年人的程式和其他犯罪嫌疑人都是一樣的,主要是在傳喚未成年人的時候必須要通知監護人,訊問的過程中也需要有監護人在場。

(一)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佈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對於十六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傳喚和詢問,應通知監護人全程在場。

二、未成年人犯罪會被判刑嗎?

未成年人是個比較特殊的群體,需要被社會保護,所以在法律中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也特別詳細。我國法律對於未成年人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1、在我國,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如果造成他們人身損害或者財務損害等一般有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賠償損失。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只有犯下列刑事罪名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3、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另外補充一點,有些家長比較害怕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會影響孩子的未來特別是找工作,我們法律有一個很人性化的規定就是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法律上沒有特殊規定傳喚未成年人的程式,其中只是提到整個傳喚和問詢的過程中必須要在監護人在場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才能依法行駛傳喚權。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防止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進行誘供,但監護人在場也不能隨意擾亂公安機關的正常問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