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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監外執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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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監外執行是否有效?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檢察院監外執行

一、責任單位

石鼓區人民檢察院監所科。

二、責任人

科長、檢察官

三、權力行使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3、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加強和規範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

4、《人民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辦法》

5、公安部《公安機關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罪犯的監督管理規定》

6、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

7、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社群矯正工作暫行辦法》

8、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湖南省公安廳、湖南省司法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有關問題的規定》

9、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湖南省公安廳、湖南省司法廳《關於加強社群矯正銜接配合工作的若干規定》

四、監外執行檢察的範圍

1、對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交付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2、對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監督管理、教育矯正監外執行罪犯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3、對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變更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終止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其他依法應當行使的監督職責。

五、辦理程式和辦理時限

(一)人民檢察院開展監外執行檢察工作,可以採取定期與不定期檢察,全面檢察與重點檢察,會同有關部門聯合檢查等方式進行。基層人民檢察院在監外執行檢察工作中,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檢察。

(二)人民檢察院在監外執行檢察中,發現需提出糾正違法或檢察建議的情形後應當及時提出糾正違法意見或檢察建議。具體程式如下:

1、糾正違法

(1)發現輕微違法情況,可以當場提出口頭糾正意見,並及時向監所檢察部門負責人報告,填寫《檢察糾正違法情況登記表》。

(2)發現嚴重違法情況,或者在提出口頭糾正意見後被監督單位七日內未予糾正且不說明理由的,應當按照統一的格式和內容製作《糾正違法通知書》,報經本院檢察長批准後,以人民檢察院的名義送達有關單位。

(3)人民檢察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後十五日內,被監督單位仍未糾正或者回複意見的,應當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上級院收到下級院報告後應及時進行審查,並在十五日內作出處理決定。認為下級院提出糾正意見恰當的,應向被監督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情況,並督促糾正,必要時可直接向被監督單位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認為下級院提出糾正意見不當的,應當撤銷,同時及時通知被監督單位並作出說明。

(4)對嚴重違法情況,應當填寫《嚴重違法情況登記表》,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報送並續報檢察糾正情況。

(5)被監督單位對人民檢察院的糾正違法意見書面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復議,並在十五日內出具複議結論。被監督單位對複議結論仍然提出異議的,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進行復核。

2、檢察建議

(1)提出檢察建議,應當按照統一的格式和內容製作檢察建議書,報請檢察長審批或者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後,以人民檢察院的名義送達有關單位。

檢察建議書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同時抄送被建議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

(2)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瞭解和掌握被建議單位對檢察建議的採納落實情況,必要時可以回訪。被建議單位對檢察建議沒有正當理由不予採納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其上級主管機關反映有關情況。

檢察長對本院提出的檢察建議,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建議,認為確有不當的,應當撤銷,同時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作出說明。

檢察院監外執行制度內容如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