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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院批捕後多久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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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院批捕後多久開庭?

一、檢查院批捕後多久開庭?

檢查院批捕後幾個月的時間內開庭,檢察院批准逮捕後一般會在3個月內起訴到法院開庭審理(偵查2個月,審查起訴1個月),案情複雜延長的話就有可能延長時間,但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案情複雜的,經過批准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即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

二、 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批准逮捕是檢察機關所擁有的一項職權,在具體的偵查活動過程當中,可能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存在著緊急危險的狀況,必須要採取強制性的措施,當然批准逮捕之後接下來的工作就是審查起訴移交給法院來進行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