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刑拘批捕後還有哪些程式

強制措施 閱讀(8.26K)

刑拘批捕後還有哪些程式

刑拘批捕後還有哪些程式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一般來說,不超期關押的話,也要五個月左右才到法院,法院一個月內會宣判,也就是要半年以後,如果有超期或者補充偵查的情況,大概要一年多。

刑拘和批捕的區別

實質條件並沒有區別,就是程式會有所不同。

1)從概念上來說:(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緊急情況下依法採取的臨時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的措施。

然而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進行,為了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依法採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的自由,給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拘留條件有兩個:

1.是罪該逮捕,是指被拘留的人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已經達到了應當逮捕的程度;

2.是情況緊急,情況緊急是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一,來不及按正常程式辦理逮捕手續,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作為公安機關講,逮捕需檢察院批准,拘留只需縣級以上公安局長批准就可以了,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選擇先拘留,再辦逮捕手續,為破案爭取時間

2、從實質要件上看,拘留與逮捕的條件是相當的,只是在程式上,拘留是將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當即暫時剝奪人身自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拘批捕後,還需要經過公安機關的審查。一般被刑事拘留後, 都會被公安機關調查其相關的個人資訊,如果有著重犯的,那麼會從重處罰,特別是在被批准逮捕的時候,那麼就會面臨著法院的審判,期限一般根據案件的具體調查情況來判斷,當然也有著截止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