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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後取保候審的程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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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後取保候審的程式有哪些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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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後取保候審的程式

關於刑事拘留後取保候審的程式,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只能採用書面形式。公安、司法機關收到書面申請後,應當在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即取保候審的方式是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  應當注意: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