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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以後的程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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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以後的程式有哪些?

一、批捕以後的程式有哪些?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1、偵查階段: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2、審查起訴階段: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3、審判階段: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程式

1.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 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2.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 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程式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 應當根據情況 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 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 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4.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 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 7 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 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 15 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 的案件,不得超過 20 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程式

5.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 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也不能退回補充偵查。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分子已經被批捕的情況下,可能是犯罪事實已經得到了認定,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程式來處理,但在後期如果發現犯罪證據不足的,那麼是不需要進行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