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批捕後還能走簡易程式嗎?

強制措施 閱讀(1.65W)

批捕後還能走簡易程式嗎?

一、批捕後還能走簡易程式嗎?

可以走簡易程式。刑事簡易程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特定的輕微刑事案件所依法採用的,由審判人員一人獨任審判審理案件所適用的較普通程式相對簡化的訴訟程式。設定刑事簡易程式符合當今世界各國刑事訴訟立法的趨勢,對於及時懲罰犯罪,提高辦案效率,都有重要意義。當然,適用簡易程式,首先還是要保證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不能為了簡便、省事而將不應適用刑事簡易程式的案件也按刑事簡易程式審理。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二、簡易程式自身特點

刑事簡易程式較普通程式有很大的簡化,但刑事簡易程式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刑事簡易程式只適用於第一審程式。第二審程式、死刑複核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則不適用。

(二)刑事簡易程式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適用。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雖然也有第一審案件,但不能適用。因為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級別管轄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高階人民法院和最高階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或者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適用刑事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難、複雜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適用刑事簡易程式。

(四)刑事簡易程式是普通程式的簡化,以達迅速審判的目的。如審判組織的簡化,法庭審判程式的簡化、審理期限的簡化等。至於簡化到什麼程度均由法律明確規定,而不是由法院、檢察院或當事人所決定的。

(五)審判組織簡便。可以實行獨任制。

三、簡易程式適用範圍

刑事簡易程式適用的範圍指簡易程式適用的法院、審級和案件。

1、適用的法院

刑事訴訟法並無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式的法院,但從《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和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和“可以適用刑事簡易程式”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的規定看,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刑事簡易程式,中級以上級別的人民法院不得適用刑事簡易程式。至於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刑事案件,因為刑事訴訟法並未向民事訴訟法那樣賦予人民法庭的許可權,因此,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適用刑事簡易程式審理刑

2、適用的審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簡易程式只適用於第一審程式的第一次審理。也就是說,當一件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第一次審判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以及第二審程式審理認定第一審事實不清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時,儘管還是按照第一審程式對該案進行第二次審理,但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式審理,而應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至於第二審程式,死刑複核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則更不適用簡易程式。因為這些程式是為了糾正第一審或者第二審中的某些錯誤,或者為保證死刑案件的質量而設立的,它的法律性質和任務決定了不能適用簡易程式。

2、適用的案件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4條以及最高院、最高檢、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發的《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廢止)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包括以下幾種情況:4

(1)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

(2)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

(3)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4)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5)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簡易程式只要是公安機關在調查案件中的證據充足,並且犯罪嫌疑人已經進行認罪。經過檢察院的相關申請的話,無論在什麼時候案件都可以走簡易程式。如果是走簡易程式的話那麼在3個月之內案件就可以完成相關審判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