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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關押的監獄是分類關押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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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關押的監獄是分類關押的嗎?

犯罪嫌疑人關押的監獄是分類關押的嗎?

犯罪嫌疑人關押的監獄是分類關押的。理論上說,不區分過失犯罪和故意犯罪。實際操作中,會將犯人按照刑期長短、惡性程度、人身危險性大小、是否累犯、身體健康條件等等標準,綜合考慮後分級,分為普通級、寬管級、嚴管級,每一級中又可以分為2~3等,用不同顏色的胸牌區分。

二、關押相關內容拓展

看守所關押的法定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關押的時間:偵查階段14天至8個月零7天不等,審查起訴階段1個月至3個半月,審判階段20天至2個半月。

一個刑事案件要經過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與審判階段。將這三個階段的期間加起來,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關押的時間。

看守所是關押未決犯的地方,也就是說法院的判決書下達且該判決書生效前,犯人均是關在看守所的。犯人能被關多久,主要取決於從他被抓到法院判決書下達的時間長短。

羈押期限是對待偵査、起訴、審判的人犯關押的法定時限。羈押期限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階段的期限。

犯罪嫌疑人自被逮捕之日起可以被公安機關最多關押7個月。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下列案件在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犯罪嫌疑人關押的監獄會根據一定的依據分類關押,但是並不會刻意執行,如果監獄不夠的情況下還是會混合隨機分配的。不可否認的是,將犯罪嫌疑人分類進行關押對於管理和審理都是有著一定的方便的,因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最好是能夠分類進行關押犯罪嫌疑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