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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立案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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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生了治安事件或者刑事案件,大家的第一選擇就是報案,由公安機關來處理。我們知道,公安機關處理案件首先要立案,那麼,公安機關立案程式是怎樣的,又有哪些條件呢?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您提供以下內容供您參考。

公安機關立案程式是怎樣的?

一、公安局的立案程式

第一,必須先有人報案(當事人,或者旁人)

第二,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偵查,民事糾紛,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個案底。

第三,不予收費,公安機關處理事情是不收費的。

第四,當案件偵查,審理完畢,或者案件不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等其他情況,公安機關將予以撤銷立案。

二、公安局立案條件

立案條件是指決定立案所必須具備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決定是否正確的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這一規定說明,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裡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並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資訊,相信大家都對公安機關立案程式有了一定的瞭解了。公安機關在日常的案件辦理中,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予以立案的,一般情況下,民事糾紛、治安糾紛等情節較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是不需要進行立案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新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