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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中法院批捕了還能取保嗎

取保候審 閱讀(1.59W)

自訴案件中法院批捕了還能取保嗎

一、自訴案件中法院批捕了還能取保嗎?

自訴案件中法院批捕後滿足法定條件的可以取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八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取保候審期間會被傳喚多少次?

沒有規定次數。根據取保候審規定,公安機關傳訊時被取保候審人應當及時到案接受傳訊且傳訊並無次數限制。取保候審期間屆滿而案件仍未審結的,後一階段的檢察院、法院可繼續採取取保候審等刑事措施。

三、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在宣佈取保候審決定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在決定取保候審時,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

(二)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訊;

(三)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為等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影響、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係等因素,確定特定場所、特定人員和特定活動的範圍。

公訴案件是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但自訴案件的審查批捕主體是人民法院,因為受害人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如果適合採用取保候審措施,人民法院就不會作出批捕決定,所以,司法實踐中批捕後又被取保的案例並不是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