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海關法律規定關押人員期限是多久?

強制措施 閱讀(1.74W)

一、海關法律規定關押人員期限是多久?

海關法律規定關押人員期限是多久?

對於被拘留人,海關緝私部門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立即釋放。 拘留後,除按規定可以不予通知的情形外,海關緝私部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 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公安機關一般應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7日內作出決定是否批准逮捕;

3、逮捕後應當在2個月內偵查終結,提起審查起訴;對於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再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再延長2個月;

4、對於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5、對於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6、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注:在此期間內,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以兩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1個月,補充偵查期限不計算在審查起訴期限內),每次公安機關將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審查起訴期限均可延長半個月;

7、一審法院自受理公訴案件後一般應在1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1個半月;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法院批准再延長1個月(注:在此期間內,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期限不計算在內);

二、海關監管期限規定

(一)貨物從進出境起到最終辦結海關手續止的期限,就是海關對監管貨物的監管期限。

(二)海關對各類貨物的監管期限規定

1、一般出口貨物

進口貨物,自貨物進境時起到海關放行止;

出口貨物,自向海關申報起到出境止。

2、保稅貨物。自貨物進入關境起,到出境最終辦結海關手續,或轉為實際進口最終辦結海關手續止。

3、特定減免稅貨物。自貨物進人關境起,到監管年限期滿海關解除監管或辦理納稅手續止。

4、暫準進出境貨物。

進境貨物,自進入關境起到復運出境,或轉為實際進口止;

出境貨物,自出境起到復進人關境,或轉為實際出口止。

在近幾年中,隨著國家之間的溝通和聯絡不斷的加強,任何的公民和企業都是可以辦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在進出口貨物時也是要經過海關的檢驗以及稽核,如果在進出口貨物時出現了未經上報或者虛假提報等行為時,也是屬於偷渡行為,海關也是有權利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