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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時間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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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拘留時間有什麼規定?

被拘留時間有什麼規定?

1、拘留的期限有兩種:一種是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日,從進入看守所算起。其中檢察院批准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則應進行釋放或者變更相關強制措施。一種是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這種延長期限是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可分為行政機關在調查案件的時候,對有可能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也可以指行為人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6條的規定,被依法拘留。

2、行政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一般是在3天內。但是對於一些情況特殊或者是比較複雜的案件,行政機關會申請延遲1到4天,以方便查清案情。但是對於重大案件或者犯罪嫌疑有重大嫌疑的行政機關還可以申請把拘留的期限延長至30日,但是最長不可超過30日。

3、行為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機關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6條,依法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內的拘留所。對於拘留的時間不能超過15天,合併處罰被罰人不能超過20天,被拘留人不服公安機關處理結果的,可以依據法律的相關條款提起行政訴訟或指示行政複議。

二、刑事訴訟法第89條的說明

1、犯罪嫌疑人在被拘捕之後,在拘留的時間內,公安機關還沒有掌握案件情況的,而犯罪嫌疑人又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公安機關認為還需要進行拘留的,需要在拘留3日以內,就提起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對於一些特殊的案件或者是案情比價複雜的案件,可以申請並批准將犯罪嫌疑人拘留的時間延長至1到4天。

2.對於多次作案,流竄作案,共同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員,可以申請並批准將拘留的時間延長至30天。公安機關所申請的批准逮捕書提交到人民檢察院之後。人民檢察院會在7天以內對犯罪嫌疑做出是逮捕還是不逮捕的決定。

3.如果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是不批准逮捕,那麼公安機關會立即釋放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而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後,人民公安會按照批准的時間來進行拘留。犯罪嫌疑人在拘捕期間,有懷孕或者是重大疾病等情況,可以依法申請取保候審

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了舉例說明的方式,說明哪些犯罪人員可以被刑事拘留。

1. 犯罪嫌疑人,正準備犯罪,已經實行了犯罪行為或者是在犯罪後被他人即使發現的。

2. 犯罪嫌疑人經過被害人的指認或者是有人親眼看到他犯罪的。

3. 犯罪嫌疑人所居住的地址或者是身邊發現了犯罪證據的。

4.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後,有自殺,逃跑或者市在逃的。

5.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後,有偽造,毀滅或者是夥同他人串供的行為。

6.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的姓名,地址,行政機關無法掌握其身份資訊的,可以先進行拘留,以待查實。

7. 犯罪嫌疑人是屬於多次作案,流竄作案,有同夥他人作案的重大嫌疑。

行政機關也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說明,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行為的,也可以進行拘留。

綜上所述,對於犯罪嫌疑人正在準備實施作案,具有犯罪證據,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已經發現應當刑事拘留,對於犯罪嫌疑人多次實施作案,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拘留時間延長至一個月,人民法院應當在一個星期內作出對犯罪嫌疑人逮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