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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的構成和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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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的構成和特徵是什麼?

強姦 又叫性暴力或者是性侵犯,是一種違背婦女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婦女與其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幾乎在所有的國家,強姦行為都屬於犯罪行為。那麼強姦罪的大概構成是怎麼樣的呢?構成要件有哪些呢?強姦罪的犯罪特徵是什麼呢?下文就由本站小編一一為您解答,帶您走出困惑。

一、強姦罪的構成和特徵是什麼?

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物件是所有女性。

客觀要件

(1)強姦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為。

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強行姦淫的意圖。既可以直接對婦女進行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進行威脅,既可以是口頭脅迫,也可以是書面脅迫,既可以以暴力進行威脅。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養關係、從屬關係、職務權利等與婦女發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視為強姦。問題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利用了這種特定關係進行脅迫而使婦女不敢反抗,而不在於有沒有這種特定關係。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採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

(2)須違背婦女意志

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姦罪的本質特徵,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姦罪的基本特徵,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由於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姦時所採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形式也是不一樣的。

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強行與生活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仍應以強姦罪論處。

主體要件

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姦其他婦女的,以強姦罪的共犯論處。

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姦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以明知婦女是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嚴重痴呆的人而與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和被害婦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應視為違背婦女意志,構成強姦罪;對患有間歇性精神病婦女在精神病沒有發作期間同意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不構成強姦罪。

二、犯罪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使婦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的男子。

(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強行姦淫的目的。

綜上,有關大陸法系所述,強姦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懲罰。所以我們在生活中應該堅決抵制這類案件的發生,及時舉報。想了解更多有關強姦罪的具體處罰標準等法律知識可以通過登入本站網站進行諮詢,將會得到最專業的解答,帶您走出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