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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用卡詐騙罪判決書內容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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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用卡詐騙罪判決書內容是怎樣的?

在當今這個社會,詐騙的手段可謂是花樣百出,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即使是人們已經提高警惕防範詐騙了,但是依然會有人被詐騙分子所迷惑。因此,我國法律明確說明了詐騙行為嚴重的將會觸犯法律,但是很少有人知道上海信用卡詐騙罪判決書內容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信用卡詐騙罪判決書

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

刑事判決書

(2011)盧刑初字第8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陶某。

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盧檢刑訴[2011]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信用卡詐騙罪,於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某、代理檢察員田某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陶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期間,被告人陶某先後向某銀行、某銀行、某銀行等8家銀行申領了8張信用卡,後在明知無還款能力的情況下仍使用上述信用卡提取現金及消費。期間,被告人陶某分別使用某銀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幣21,341.87元、使用某銀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幣6,565.20元、使用某銀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幣20,730.90元、使用某銀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幣9,432.41元、使用某銀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幣12,874.80元、使用某銀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幣9,914.19元、使用某銀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幣28,441.24元、使用某銀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幣12,372.10元,合計本金人民幣121,672.71元。被告人陶某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拒不歸還欠款。

被告人陶某至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在審理中向本院退賠了部分贓款人民幣3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陶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證人李某的證言;某銀行信用卡中心、某銀行信用卡中心等8家銀行出具的報案書、信用卡申請表、消費記錄、催收記錄以及查詢單據等書證;某銀行淮中支行出具的註冊登記表等書證;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檔案清單;公安機關工作情況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應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被告人陶某主動投案自首且當庭自願認罪,並能退賠部分贓款,依法可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公訴機關對本案的定性正確,應予支援。為保護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二、判決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於本判決生效後的第二日起一個月內一次繳納,上繳國庫。)

扣押在案的人民幣三萬元,發還各被害銀行;不足之款,責令繼續退賠;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陶某名下的信用卡,予以銷燬。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陶某應當吸取教訓,認真學習法律和文化知識,服從監督管理,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首先小編覺得有必要和大家解釋一下信用卡詐騙罪判決文書的問題,判決文書本身是根據具體的案例進行的,也就是說其內容是具體案例所構成的,不過同樣是信用卡詐騙判決書的會圍繞著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來展開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