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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三千元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2.16W)

集資詐騙罪三千元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現在社會中存在著很多想要不勞而獲還掙大錢的人,他們沒有正當的經濟來源,還幻想著掙錢,只能通過詐騙的方式獲得金錢。他們打著集資的名義但是性質是詐騙,這種行為是觸犯法律的,但是還是有的人為了利益忽視法律。那麼集資詐騙罪三千元的認定是什麼?

一、集資詐騙罪三千元的認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認定集資詐騙罪需注意什麼

1、區別集資詐騙罪與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

二罪都表現為非法集資,區別如下: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後罪只是籌集資金用於公司設立或擴大再生產,對所籌資金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第二,犯罪客體不同,後罪侵犯的是國家對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管理制度;第三,行為方式不同,後罪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證券法律、法規,未經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准而發行股票、債券,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弄虛作假現象;第三,數額、情節、後果要求不同,本罪僅要求“數額較大”,後罪要求“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

2、區別集資詐騙罪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二罪均屬非法集資性犯罪,都包含欺詐因素。其界限如下: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後罪行為人僅具有非法獲得集資款的使用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第二、犯罪客體不同,後罪客體為國家對公司股票,企業債券發行的管理制度和投資人的財產利益;

第三、行為方式不同,本罪表現為行為人採取包括欺詐發行股票、債券在內的各種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後罪表現為行為人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股票,企業債券募集中隱瞞重要事實或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債券;第四,犯罪主體不同,後罪是特殊主體,欺詐發行股票的行為主體只能是經批准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或單位;欺詐發行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主體是經批准的具有發行債券資格和條件的公司和企業的自然人和單位,具體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企業;第五,數額、情節、後果要求不同,後罪要求行為人具有發行股票、債券 “數額巨大、造成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

個人集資詐騙的金額在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話就會被判定數額較大。詐騙金額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數額較大,五十萬元以上的就是數額特別巨大的。不同的登記法律處罰的標準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