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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集資詐騙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8.1K)

單位集資詐騙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民間許多的眾籌行為已經越來越火,許多的人在缺錢等情況都能利用眾籌解決問題。可是不法分子也看上了這一點,營造虛假的情況去進行詐騙謀取利益。現在我國對這個集資詐騙嚴格管控,下面我們看看單位集資詐騙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單位集資詐騙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這主要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集資詐騙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的。所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募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等手段。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對於實施上述非法集資的行為之一,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二、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現代社會,資金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資源和生產要素。而生產者、經營者自有資金極為有限,因此社會籌集資金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金融活動。與此同時,一些名為集資、實為詐騙的犯罪行為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集資詐騙行為採取欺騙手段矇騙社會公眾,不僅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同時更干擾了金融機構儲蓄、貸款等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中國的金融管理秩序。廣大投資者對集資活動的過分謹慎,甚至對金融機構進行集資也可能產生不信任感,影響經濟發展。

客觀要件

集資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有非法集資的行為。

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集資詐騙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2、集資是通過使用詐騙方法實施的。

所謂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謊言,捏造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的資金的行為。在實踐中,犯罪分子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為主要是利用公眾缺乏投資知識,盲目進行投資的心理,鑽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紛繁複雜、法制不健全的空子進行的。只要行為人採用了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的方法進行集資的,均屬於使用欺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為。

3、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必須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否則,不構成犯罪。

主體要件

集資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刑法》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集資詐騙罪主體。

主觀要件

集資詐騙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總的來說,集資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財務為目的的。其次,我國法律規定單位如果要構成集資詐騙罪的,集資的數額必須是在50萬元以上。非法集資詐騙的定罪是要看實際情況來進行定罪的,因此沒有具體的量刑標準。關於單位集資詐騙罪認定標準,大家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