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金融詐騙辯護>

構成招搖撞騙罪的證據包括什麼?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1.92W)

一、構成招搖撞騙罪的證據包括什麼?

構成招搖撞騙罪的證據包括什麼?

1、網上的聊天記錄也算,要說明來源,最好請偵查機關(公安、檢察)提取並留存;

2、微博從事行業警察只是一個輔助證據,最後是否採用要看有沒有其他證據佐證;

3、招搖撞騙要以謀取利益為前提,他是否從你處或者其他獲得了非法利益,此非法利益不限於經濟利益。

4、首先需要他實際不是所稱的職業,才能是招搖撞騙。

二、從哪些方面正確認定招搖撞騙罪

正確認定招搖撞騙罪,除了要掌握該罪的犯罪構成外,還要準確區分本罪與詐騙罪。

這兩種犯罪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這兩種犯罪的區別主要表現:

1、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

儘管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有上述區別,但在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去騙取財物的情況下,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處理想象競合犯的案件應當按照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

如果不法分子利用冒充公職人員來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也是會嚴重危害到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會給社會的公共秩序和治安造成惡劣的影響,那麼當公民遇到了此類的情形後也是需要收集儲存好相關的證據,然後也需要及時的向當地的公安機關進行報警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