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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構成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怎麼判罰?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2.63W)

一、同時構成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怎麼判罰?

同時構成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怎麼判罰?

同時構成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的屬於法條競合,按詐騙罪處理,因為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構成要件不同,並基於量刑均衡考慮,兩者之間此罪與彼罪間界限清晰,兩者條款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交叉和重合關係,僅因行為人的行為起到了媒介的作用,使得原本無交叉或重合的條款間出現的個案的關聯性,也就是說,在行為人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方式招搖撞騙數額沒有達到詐騙罪起點數額時,其行為僅成立招搖撞騙。而當招搖撞騙數額達到或超過詐騙罪起點數額時,那麼該行為同時成立詐騙罪。

二、 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兩者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佔有。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儘管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有上述區別,但在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去騙取財物的情況下,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處理想象競合犯的案件應當按照從一重罪處的原則。

(5)犯罪目的的不同。

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在犯罪事實的認定上是有一定的相似性的,但對於兩者的適用範圍和適用物件都是不同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和造成的損失來處理,司法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條件適用,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