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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35W)

一、招搖撞騙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招搖撞騙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 信及其正常活動,這是本罪同侵犯財產權利的詐騙罪的主要區別之一。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的行為。

(2)行為人必須具有招搖撞騙的行為,即行為人要以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職稱,招搖炫耀,利用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任,實施了騙取非法利益的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本罪。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這裡所說非法利益,不單指物質利益,也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

二、招搖撞騙罪同時犯詐騙罪怎麼判刑?

因為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構成要件不同,並基於量刑均衡考慮,兩者之間此罪與彼罪間界限清晰,兩者條款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交叉和重合關係,僅因行為人的行為起到了媒介的作用,使得原本無交叉或重合的條款間出現的個案的關聯性,也就是說,在行為人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方式招搖撞騙數額沒有達到詐騙罪起點數額時,其行為僅成立招搖撞騙。而當招搖撞騙數額達到或超過詐騙罪起點數額時,那麼該行為同時成立詐騙罪。

招搖撞騙罪是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而這裡的公共秩序,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公務活動的公信力,具有公開性。招搖行為就是將自己的冒充身份公開,能夠讓其他人相信自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而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公信力去騙取非法利益,才有可能對公共秩序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