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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及處罰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2.76W)

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及處罰

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那麼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及處罰是怎樣的呢?請閱讀下面的內容。

一.本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

2.本罪的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的行為。可以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是此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他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以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論處。

3.本罪的犯罪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本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本罪與詐騙罪的區分

1.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為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本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而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行為人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主觀目的有所不同。詐騙犯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本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諸如非法獲取職務、地位和某種榮譽等。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法律規定,只有詐騙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才可以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本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當行為人招搖撞騙騙取財物時,這兩種犯罪是競合的,應當從一重罪處罰。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仍然有疑問,可以諮詢專業律師為您做更進一步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