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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出境證件罪既遂怎麼判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3.08W)

騙取出境證件罪既遂的判刑: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條,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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