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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出口退稅罪既遂如何判刑?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53W)

一、騙取出口退稅罪既遂如何判刑?

騙取出口退稅罪既遂如何判刑?

騙取出口退稅罪既遂的判刑, 是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四條 【騙取出口退稅罪】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制度和國家財產權。出口退稅制度,是指國家為了體現稅收鼓勵出口的政策,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依法對在國內已徵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產品(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稅的產品外),在其出口時將已徵稅款予以退還的制度。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騙稅是以退稅為前提的。我國目前退稅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一般的退稅,另一種是出口退稅。一般的退稅是指由於稅務機關錯用稅率或納稅人申報的錯誤,或者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等,造成多證或誤徵稅收,而按規定把多證或誤徵的稅款退還給原納稅人,以及按照規定提取的代徵代扣稅收的手續費、集貿市場稅收分成和按照稅收管理制度規定批准的減免稅的退稅。這種退稅屬於正常的退稅,如果行為人以欺騙、隱瞞等手段騙取這種退稅的,屬於一般的騙稅。由於稅務機關根據原徵稅憑證能夠對一般的退稅進行比較有效的監督管理,因此對一般的騙稅只視為偷稅行為進行處罰、數額較大的可以偷稅罪論處。而出口退稅不同於一般的退稅、這種退稅是國家為鼓勵出門,增強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而給予的優惠待遇,而不是因對納稅人多證、誤徵或減免稅收等引起的退稅,因此騙取出口退稅比一般的騙稅的危害性要大。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主體,依本節第21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其中單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因為出口退稅實質上是國家為了鼓勵產品出口而給予的財政性資助,不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不可能享受這種優惠。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由於出口企業工作人員的失誤,或者產品出口以後由於質最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稅務機關多退稅款的,因沒有騙稅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騙取出門退稅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只能由稅務機關責令出口企業限期退回其多退的稅款,屬於出口企業失誤的,還可按日加收滯納金。出口企業騙取出口退稅的動機,一般是為了完成國家規定的繼續享有進出口經營權所必須達到的創匯任務,並從中嫌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續費。但是動機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出口退稅的管理是需要由國家稅務部門根據有關政策規定來進行處理的,而不法分子利用違法的行為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顯然是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情況,司法機關應當根據犯罪分子騙取出口退稅的數額大小來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