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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93條貸款詐騙罪如何處罰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1.17W)

一、《刑法》第193條貸款詐騙罪如何處罰

《刑法》193條貸款詐騙罪如何處罰

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其中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其他嚴重情節,則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2、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前者即數額特別巨大,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後者即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二、貸款詐騙罪的成立條件

貸款詐騙罪是以編造引進資金、專案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認定貸款詐騙罪的成立條件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分析: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即有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非法據為己有的目的。至於行為人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進行其他違法活動,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如果行為人為了解決生產經營資金短缺的急需,在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過程中,說了假話,使用了欺騙手段,但以後還要想方設法歸還貸款,其目的不是為了非法佔有貸款的,不構成本罪。

2、行為人必須有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的行為。

3、詐騙貸款要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法官在對罪犯進行處罰的時候,依據自然是《刑法》中的規定,但為了做到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在處罰的時候就必須要結合實際的犯罪情況,如果有自首立功等情節,就需要對罪犯從輕或者減輕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