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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責任產生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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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責任產生的前提條件


一、國家賠償責任產生的前提條件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所應具備的條件,其在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著重要的意義。主要有以下四項條件:

1、主體要件

主體要件是指國家對何人的行為承擔責任。國家只對一定範圍內主體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一是國家機關,包括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屬於接受國家的委託執行職務,因此,其行為的效果歸屬於所在機關或國家。

2、侵權行為要件

侵權行為要件主要解決的是哪些行為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的侵權行為要件是違法行使職權,具體包含兩項內容:(1)致害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至於國家機關的民事行為以及其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2)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違法。

3、損害結果要件

損害是指對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的不利後果,賠償是針對損害而言,無損害即無賠償,國家賠償也不例外。但國家賠償所言的損害還必須具有某種性質,只有具備某種性質的損害才引起國家賠償:(1)損害必須具有現實性和確定性,即損害之事實必須是已經發生的、確實存在的事實,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國家不予賠償;(2)損害必須是針對合法權益而言,違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不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如沒收違法所得,儘管沒收行為可能違法,但由於是違法所得,國家不予賠償。

4、因果關係要件

因果關係要件即損害結果必須為違法執行職務行為所造成,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國家才對其承擔賠償責任。因果關係要件所要解決的是損害結果由哪種行為所造成,以初步明確行為主體承擔賠償責任的可能。因果關係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在國家賠償領域必須注意其特殊性,民法上的因果關係講究直接因果關係,在國家賠償上則應注意其法律上的聯絡。

二、國家賠償案件受理條件有哪些?

1、賠償請求人應當是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到損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及其他有撫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到損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個以上機關共同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兩個以上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經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3、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害的事實根據。

4、被侵權事項已經依法確認(即已經侵權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確定該行為違法,或已被撤銷)

5、已經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或已經過複議程式。

6、屬於法定的國家賠償範圍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7、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

8、賠償請求人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一式四份,賠償申請書應當寫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時間。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應當記入筆錄,並填寫《口頭申請賠償登記表》一式四份,由賠償請求人簽名、蓋章。

國家賠償是針對一些利益受損的主體作出的。這些主體必須符合國家賠償法對於前提條件的要求,根據要求提交國家賠償的申請,有關部門在接到申請以後也會依法作出賠償,保障大家的利益得到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