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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標準直接損失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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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標準直接損失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國家賠償標準的文章" target="_blank" >國家賠償標準直接損失規定是怎麼樣的?

2010年修改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除增加和補充個別款項之外,總體延續了1995年國家賠償法直接損失方予以賠償的基本原則。然而,何謂直接損失,筆者尚未發現哪部法律給予確切的定義釋明,實踐中也是由辦案法官結合案情進行具體判斷。一般認為,直接損失是已經取得的財物的損失,間接損失是可得利益的喪失。換言之,直接損失是已經發生的客觀、實在的損失,系現有財產的損失;間接損失是權利人有可能得到亦有可能無法得到的不確定的利益之喪失,是未來利益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2條分四項進行了明確列舉,但這種對直接損失予以不完全列舉的方法“無法窮盡紛繁蕪雜的社會生活中的各種情形,將有關直接損失的理解留給法官在個案中揣摩。”

一般而言,利息、租金、利潤、勞動報酬等並非現有財產的直接減少,屬於間接損失的範疇。但從實踐中看,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和部分法院的案件裁判已經將利息等間接損失納入到國家賠償的範疇。

(一)國家賠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梳理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七)項規定:“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此規定是新修改的國家賠償法在1995年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的基礎上新增加的一項。修訂之前,學界一直對返還金錢不賠償利息的做法存有質疑。修訂之後,“返還的財產是金錢時,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使得返還財產之賠償更加趨於公平合理。”[3]因此,對於返還金錢的賠償方式,單獨增加了賠償利息的規定。《解釋》第12條第(3)項規定,保全的財產系國家批准的金融機構貸款的,當事人應支付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該貸款本金和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屬於國家賠償法中的直接損失。

一般而言,無論是存款抑或貸款利息,因屬孳息之範疇,屬於現有財產的可得利益,故不屬直接損失。但就上述貸款利息而言,“如果這種情況下不作為直接損失予以賠償的話,不僅要損害當事人的權益,也使依法受國家委託的金融機構蒙受損失,況且這種借貸關係合法有效,應予保護。”

由上可知,雖然利息並不屬於直接損失的範疇,但是,國家賠償法和司法解釋均基於當事人的權益保障、賠償的公平合理等考慮將其納入賠償範疇,實現了直接損失賠償原則的有限突破。筆者認為,這種現狀規定就為重新解釋直接損失並適當擴大其涵涉範圍奠定了法律文字基礎。

(二)直接損失的新擬標準

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增長,社會財富不斷增加,財政負擔能力不斷增強,這為擴充直接損失的賠償範圍奠定了經濟基礎。筆者認為,確定直接損失標準的考量因素有以下幾個方面:

1、損失的客觀性。客觀性,即真實性或實在性,已經發生的不依賴於人的意志而存在。筆者認為,對於財產直接損失的判斷應當納入客觀性的考量因素。

一則有利於損害計算的準確,統一案件的裁判尺度。

二則有利於損害計算的穩定,避免人為主觀因素的介入導致因人而異、因案而異。

三則有利於損害的填補,客觀實際的損害已經發生,不予賠償有悖公平。

如何判斷損失的客觀性?筆者認為,一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如上述英某公司請求國家賠償案中,該公司取得的菸廠的債權和抵押權,就含有可能收不回的資金和實現不了的抵押權,因此,屬於不確定的可期待利益,並沒有客觀實際發生,非直接損失範疇;再如企業的經營損失。

2、利益的必然性。需要指出的是,每一個考量因素均不能單獨對直接損失進行判斷,必須綜合其他因素。所以,考量租金損失必然性因素的同時,還要結合損失的客觀性因素。其實,必然的可得利益屬於國家賠償範圍,已經國家賠償法所肯定。如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造成身體損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誤工費即必然的可得利益,被納入人身權的賠償範圍,沒有理由對財產權的賠償另立標準。至於利益必然性的具體內涵,筆者認為包含兩個方面:一是利益獲得的必然性。如正在出租的房屋的租金、正在許可使用的專利使用費等;二是利益喪失的必然性。因侵犯相對人的財產權,導致依附於該財產的相關權益必然喪失。如賠償義務機關長期查封、扣押,導致物品貶損,此屬相對人利益的必然喪失,當屬直接損失範疇。

3、賠償的公平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四)項均提及給付相應的賠償金,至於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則語焉不詳。最高法院法官在解讀時指出,“財產已經滅失,應按照市場價格結合被損物品新舊程度進行估價予以賠償,至於是按購物時的價格,還是按損壞時的價格,還是按作出賠償決定時的價格(重置價),有待於立法或者司法解釋明確。”財產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滅失,國家通過支付賠償金的方式購買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害,某種程度上講,這屬於損害的交易。既屬交易,當遵從公平的價值法則,計算標準就應參照市場價格。在具體法律規定層面,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的規定可茲參照。比如上述高某請求國家賠償案中,法院考慮到高某購買車輛當日就被查扣,購買價格略高於評估價格,此時的購買價格即視為市場價格,按此標準予以賠償相對公平合理。

國家賠償,是對於人民群眾而言的,如果行政機關或者是公安機關,檢查機關等,在利用職權的時候,有非法收集證據,暴力取證等行為的,就是屬於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包括財產以及人身權益,依法要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