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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課老師一般簽訂的用工合同期限為多久

合同效力 閱讀(8.18K)
代課老師一般簽訂的用工合同期限為多久
律師解析:看具體情況定。學校可以選擇籤10個月的合同,但對於那些已經連續簽訂了2次合同以上的老師或者已經連續在學校工作忙10年的老師,老師們可以要求與學校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學校不得拒絕。
合同必須雙方各一份,否則違反了勞動法,如果遇到不給勞動合同的可以去勞動局以及教育局投訴。
試用期對於每一老師而言,只能有一次,而非年年九月份都為試用期,更不能不給老師購買社保,對於學校不買社保的,可以去社保局投訴要求補繳。
在老師放假期間,社保和工資也必須繳納和發放。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勞動法》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