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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單位雙罰制的具體概念是什麼

公司犯罪辯護 閱讀(2.84W)

有很多公民都是在旁聽刑事案件審理的過程當中才第一次聽到了單位雙罰制,也有人會覺得所謂的單位雙罰制和國家對有些個人犯罪採用的判刑加判處罰金的這種附加型的模式並沒有什麼具體的區別。所以下面小編就詳細的給大家來介紹一下,在我國單位雙罰制的具體概念是什麼?

在我國單位雙罰制的具體概念是什麼

一、在我國單位雙罰制的具體概念是什麼?

雙罰制又稱為兩罰制,是指單位犯罪中既對單位判處罰金,又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根據刑法規定,對犯罪的單位判處罰金。對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單位的處罰的罰金應高於起次要作用的單位,這是處罰單位共同犯罪的原則。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也是適用的雙罰制。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如何區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如何認定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區分:

1、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是否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決定。

單位決策機構產生單位意志,指揮單位行為的實施,任何單位成員在單位業務活動中依據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為,應視為單位行為。單位犯罪所具有的特定程式性,即符合單位決策程式,是它與自然人盜用單位名義或擅自以單位名義進行的犯罪相區別的重要特徵。因而,單位內部成員未經單位決策機構批准、同意或認可而實施的犯罪行為,一般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

同時按照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為必須為了單位的利益。單位犯罪中,犯罪後的違法所得通常歸單位所有,即因犯罪行為所產生的非法收益,受益物件是本單位或者本單位的多數員工;而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後的違法所得多半為自然人個人所有。如果不是為了單位利益,而是為了謀取個人利益,那麼這種情況不應按照單位犯罪處理。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在單位行賄罪中,因行賄取得的違法犯罪所得歸個人所有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關於行賄罪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

2、是否是以單位的名義。

行為以單位的名義實施是認定單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並非所有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都是單位犯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所以,打著單位的幌子,利用單位名義,為個人謀取利益的不法行為,當然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3、行為是否在單位成員的職務活動範圍內,或者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

單位只對其在業務範圍內或與業務相關的活動範圍內的行為負責。如果行為與單位業務沒有任何關係,則不應讓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單位的行為不拘於在登記機關核准的經營範圍之內,也可以超出登記的經營範圍,只要是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或者說與單位的人格相關,也可以視為是單位的行為。但如果與單位的業務活動並無實質的關聯,則一般不應視為單位行為。

然後對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參與單位犯罪的主要責任人作出一定年限的量刑,最終的罰款數額是要以單位的名義來承擔的,當單位現有的資產不夠繳納罰款數額的時候,不排除法院甚至有可能通過拍賣單位當中的某些物品所得充繳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