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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的概念具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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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吸收犯的概念具體是什麼?

吸收犯的概念具體是什麼?

吸收犯是事實上有數個不同行為,其中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而只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前後行為在性質或程度上有輕重差別時,重行為應吸收輕行為;

(2)實施行為吸收預備行為。有預備行為又有實施行為時,預備行為為實施行為所吸收;

(3)主行為吸收從行為。某人在共同犯罪中開始為從犯,後來成為骨幹分子,則其從犯行為為主犯行為所吸收。吸收犯依照吸收行為成立後的罪名論處,不適用數罪併罰。

二、吸收犯的特徵是什麼?

(一)數個相互獨立的犯罪行為的存在,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條件。吸收犯是數個犯罪行為之間的吸收,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為,便無吸收的必要。吸收犯的數個犯罪行為應該是獨立的。

(二)吸收犯所具備的數個犯罪行為,均發生在一個犯罪過程中。這是吸收犯的本質特徵。吸收犯只發生在同一犯罪過程中的數個行為之間。所謂“同一犯罪過程”,包括四個含義:

1、主觀

一是基於一個確定的犯罪故意,這是吸收犯的主觀特徵。行為人實施的數個行為是為實現同一個犯罪意圖,由同一個犯罪故意支配。數行為由一個故意支配,說明吸收犯只能發生在一個犯罪過程中。例如,行為人為殺害李四,第一次殺人未遂,第二次將李四殺死。兩個殺人行為都出於一個殺人故意,是吸收犯。不論吸收犯表現為幾個犯罪行為,其犯罪故意只能是一個,而且是一個確定的犯罪故意,指向具體的危害結果,這是吸收犯區別於連續犯的一個重要特徵。

2、行為

二是數個行為指向同一個被害物件,這是吸收犯的行為特徵。吸收犯的數個行為都作用於一個侵害目標,也表明處於同一個犯罪過程。例如,行為人教唆他人殺害王某,又與他人一起直接參與了殺害王某的行為。其教唆殺人行為與實行殺人行為都指向王某,符合吸收犯的條件。如果行為人指向不同的物件,不是吸收犯。

3、客體

三是數個行為侵害同一直接客體。反之,如果數個行為雖針對同一個犯罪物件,但不是侵害同一犯罪客體,則不能構成吸收犯。如行為人搶劫某女的財物,又強姦該女,兩個行為之間不是吸收犯。

4、數行為獨立成罪

四是數個行為分開來看,均是獨立成罪的。這裡,數行為與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的數個身體舉動不同。數個身體舉動,是一個行為的數個動作,它們整體合成一個犯罪行為。如殺人行為可含有舉槍、瞄準、扣扳機、擊中等數個動作,這些動作不具有獨立意義且它們之間往往沒有間隔。但吸收犯的數行為獨立成罪且中間往往有些間隔。需要說明,犯罪的時間和地點對吸收犯的成立沒有影響。只要處於一個犯罪過程中,無論行為在何時何地實施,都是吸收犯。但吸收犯因法定原因而中斷。如某甲殺乙未遂、案發,被判刑,刑滿釋放後,甲又殺死乙,不是吸收犯而是獨立犯罪。

(三)數個行為屬於同一罪質,這是吸收犯的法律特徵。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之所以可以吸收為一個犯罪,是因為行為人的數個行為具有同一罪質。同一罪質,就是具有同一的犯罪性質。具有同一的犯罪性質,一般表現為觸犯同一罪名,但不是指相同的犯罪構成。同一罪質,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構成犯罪既遂、未遂、預備、中止各犯罪形態的各種行為是同一罪質。

二是共同犯罪中組織犯、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或者主犯、脅從犯的諸行為是同一罪質。

通常來說,吸收犯按照最嚴重的一個罪名定罪,如果吸收犯與數罪同時出現時,可能需要將吸收犯的罪名與其他不能吸收的罪名綜合考慮,作為最後的綜合考慮的條件。如果情況複雜的,法院將會根據調查結果進行綜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