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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主體能否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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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主體能否構成詐騙罪

單位主體能否構成詐騙罪

作為單位負責人,為單位的利益,以單位的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可以說,高管的行為是單位行為。但法律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構成詐騙罪的主體,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單位詐騙不構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二、詐騙罪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詐騙罪侵犯的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因此,當為主體是不能構成詐騙罪的,且詐騙罪的主體一般是指具有刑事責任的自然人,並且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的一種行為,侵犯的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且欺詐的方法,騙取的金額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