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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村委會構成單位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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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村委會構成單位犯罪嗎?

雖然我國目前的法制建設已經日趨完善,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單位、個人利用法律的空缺實施犯罪行為的現行依舊屢見不鮮。不少不了解相關法律知識的朋友會認為,村委會構成單位犯罪。村委會是基層的民主機構,村委會是否屬於單位呢?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一、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單位犯罪自首是以單位犯罪為前提的,沒有單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問題的研究。

二、村委會可以構成單位犯罪主體嗎

村民委員會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單位範疇。我國《刑法》第三十條以列舉的形式明確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五類為《刑法》所規定的單位犯罪。

從該條規定中不難看出,村民委員會不屬於《刑法》所規定的單位犯罪主體五種型別之一,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中也沒有講到村民委員會可作為單位犯罪主體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公安部關於村民委員會可否構成單位主體的批覆》中明確規定了“對以村民委員會名義實施犯罪的,不應以單位犯罪論”,因而村民委員會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單位犯罪主體,不能對其予以刑事處罰。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沒有否定村民委員會作為單位犯罪主體資格。《刑法》第三十條僅是對單位犯罪主體概念所作的概括性規定,並非只有該條所列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才屬於單位犯罪主體,也不能由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沒有涉及到村民委員會而片面認為村民委員會就不屬於單位犯罪。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單位犯罪的內涵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即“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是單位犯罪”。

從這一規定可以清晰明確地看出,單位犯罪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

二、“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只要符合這兩個條件,就應認定為單位犯罪。這一規定與《刑法》第三十條規定本身的含義,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有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界定,以及第二條“個人為進行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單位”、第三條“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的”情形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的規定,其內在涵義是一致的。

因此,《公安部關於村民委員會可否構成單位主體的批覆》有關否定村民委員會單位犯罪主體資格的解釋,顯然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及《紀要》精神。

由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看出,村委會不屬於真正意義上的單位,故而村委會構成單位犯罪,這種說法在本質上是錯誤的。在判斷單位犯罪的要件時,犯罪的物件首先需要是是單位,其次是確實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最後還需要對特定的當事人造成了損害。此三種要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