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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藥品與販賣區別是什麼

毒品辯護 閱讀(1.66W)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是指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個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國家管制的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行為。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與販賣區別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的規定,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川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癌瘤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痛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走私、販賣毒品罪進行定罪處罰。

販賣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五條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