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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之間債務承擔的約定能成為追加執行股東財產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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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之間關於公司債務承擔的約定,不能成為追加執行股東財產的理由。現實中,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約定對公司債務承擔的比例和方式,這種約定在股東之間具有法律效力。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這種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同時,第三人也不能因為這個約定來主張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更不能因此申請追加股東作為被執行人。除非股東存在前面論述的情形。
公司法》第188條

股東之間債務承擔的約定能成為追加執行股東財產的理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