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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轉移、隱瞞毒贓罪怎麼認定?

毒品辯護 閱讀(3.23W)

毒品對社會的危害是很大的,我國公安機關對製毒販毒活動打擊力度很大,在執法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一些人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毒品、毒資的情況。這種行為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打擊,也是構成犯罪的。那麼,窩藏、轉移、隱瞞毒贓罪怎麼認定?下面我們來通過本文了解下。

窩藏、轉移、隱瞞毒贓罪怎麼認定?

一、窩藏、轉移、隱瞞毒贓罪怎麼認定?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窩藏毒品、毒贓的行為,不僅幫助犯罪分子隱匿罪證,妨害司法機關的調查取證,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為毒品犯罪分子繼續犯罪提供物質條件。這些毒品可以隨時流入社會,危害他人的身心健康。因此,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犯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依法予以懲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行為。窩藏是指將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贓窩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隱蔽的場所,以逃避司法機關的追查。所謂“轉移”主要是指將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贓從一地轉移到另一地,以抗拒司法機關對毒品、毒贓的追繳,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便於犯罪分子進行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動。所謂“隱瞞”是指在司法機關詢問調查有關犯罪分子的情況時,自己明知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贓藏在何處,而有意對司法機關進行隱瞞。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其中任一行為,就構成本罪。窩藏的毒品、毒贓,必須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贓。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用於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的毒品、毒贓而故意予以窩藏、轉移、隱瞞,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誌之一。如果事前有通謀的,屬於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以共犯論處。

二、窩藏、轉移、隱瞞毒贓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 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通過本文,小編給大家介紹了窩藏、轉移、隱瞞毒贓罪怎麼認定。對於此類犯罪,也是從主觀、客觀、主體及客體方面進行判斷。客觀上看,構成此罪的,必須有窩藏、轉移或者隱瞞毒品的行為,只要有一種行為,就可以認定為犯罪。根據刑法條文,構成本罪的,最高刑期是十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