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三)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四)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五)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