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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認定為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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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認定為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彩禮是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財物,表示其欲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如今在我國很多地區仍然流行結婚支付彩禮的習俗。但生活中,有的情況下男方給予女方的財物並不能作為彩禮進行認定。那麼不能認定為彩禮的情形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情況不能認定為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於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由於司法解釋中引用的“彩禮”是一個非法律概念,在處理彩禮糾紛的司法實踐中首先應正確理解把握彩禮的實質涵義。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二、不能認定為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從法律角度審視彩禮給付的目的,我們不難發現彩禮的目的,是彩禮予以返還的一個基本條件。“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含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司法解釋規定彩禮予以在一定條件下返還,在法理上體現了對對價行為公平性的保護。

實踐中,要是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應當全額返還,而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即常說的未婚同居,解除後所涉彩禮不應全額返還而應酌情返還,但也可能不需返還。不過還是要對不能認定為彩禮的情形作出嚴格的區分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