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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法隱私保護的條款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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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路安全》隱私保護的條款是什麼?

網路安全法隱私保護的條款是什麼

第四十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使用者資訊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使用者資訊保護制度。

第四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資訊,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資訊,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使用者的約定,處理其儲存的個人資訊。

第四十二條 網路運營者不得洩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資訊;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資訊保安,防止資訊洩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資訊洩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使用者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資訊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資訊;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儲存的其個人資訊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資訊,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

第四十五條 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資訊、隱私和商業祕密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二、網路隱私權的內容有哪些?

網路隱私權是隱私權在網路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網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寧、私人資訊、私人空間和私人活動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蒐集、複製、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網路隱私權具體包含以下權利:

1、知情權。清楚明白地告知使用者收集了哪些資訊,這些資訊的用途是什麼。使用者不僅有權知道網站收集了哪些資訊,以及這些資訊的內容是什麼,而且使用者還有權知道這些資訊將用於什麼目的,以及該資訊會與何人分享。當網站蒐集的是使用者的個人資訊資料時,使用者就有權知道上述事項,否則這種知情權是不完整的,當然也就無法充分、正確地行使選擇權。

2、選擇權。讓消費者擁有對個人資料使用用途的選擇權。

3、合理的訪問許可權。消費者應該能夠通過合理的途徑訪問個人資料並修改錯誤資訊或刪除資料。

4、控制權。這一權利包括通過合理的途徑訪問個人資料,並針對錯誤的個人資訊進行修改、補充、刪除,以保證個人資訊資料的準確、完整。有人把其中的部分內容稱之為,“合理的訪問許可權”和“保證資訊的準確無誤權”,“維護資訊的完整權”等等。本文認為這些內容關係密切相互影響,將之合併為一項權利便於行使。

5、安全請求權。不論網站所收集的是何種個人資訊只要涉及到網路隱私權,就必然與資訊資料的安全問題有密切關係。不論是人為的資訊洩露或被竊取,還是技術上的缺陷,操作上的失誤致使資訊資料的或者資料的丟失,都將嚴重地影響著個人資訊資料的正常使用和使用者網路隱私權的保護,所以個人資訊資料的安全是網路隱私權制度的基礎。

6、利用限制權。網站向用戶收集資料,特別是個人資料的同時,要向用戶提供服務,以作為對價。其目的是要對該資訊的利用。網站對個人資訊資料合法、合理的利用不僅會為網站的經營帶來可觀的經濟利益,而且對個人資料的進一步加工、整理後進入資訊自由流通領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資訊流通量,對整個網路事業的發展是有利的。

從中我們能夠看出,《網路安全法》隱私保護的條款主要體現在第40條到第45條的規定。主要是針對網路運營商,對於使用網路的這些客戶的資訊要注意保護,除了跟客戶當前的操作有關的資訊以外,跟服務無關的個人資訊是不允許隨便收集的,並且在徵收個人資訊的時候必須要經過當事人的同意,且網路運營商自己也要注意維護網站的安全,客戶的資訊隨意被洩露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