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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網路安全 閱讀(3.28W)

一、網路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網路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關於我國網路隱私權的法律保護,1997年12月8日國務院資訊化工作領導小組審定通過的《計算機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不得在網路上散發惡意資訊,冒用他人名義發出資訊,侵犯他人隱私。”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發佈施行的《計算機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使用者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使用者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

2000年10月8日資訊產業部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的《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上網使用者的個人資訊保密,未經上網使用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洩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見,在我國現階段還沒有關於網路隱私權比較成形的法律,僅是在一些部門規章中有所涉及。

因此,目前我國對網路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基本處於一種無法可依的狀態。

二、侵權特點

1、侵權產生的容易性

網路隱私的載體是具有虛擬性質的網路,其不可觸控性導致了私人空間、私人資訊極其容易受到侵犯。網路的高度開放性、流動性和互動性的特性決定了個人資訊一旦在網路上傳播,其速度之快、範圍之廣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將無法控制,使得侵權變得十分容易,而救濟變得相當困難。

2、侵權主體和手段的隱蔽性

關於侵權主體的界定,一般是存在很大困難的。因為網路的虛擬性是侵權者用以保護自身身份的屏障。他們在竊取使用者資訊時可以不留任何痕跡,他們也可以應用先進的技術手段把整個侵犯過程做得無聲無息,甚至他們可以變換不同的身份,所以使用者根本不知道是誰盜

用過自己的資訊。即使會留下痕跡,由於網路的更新速度之快,等到使用者發現被侵權時,“證據早已不復存在”。網路使用者在通過網路進行收發email、遠端登入、網上購物、遠端檔案傳輸等活動時,均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人非法收集個人資訊,並用於非法用途等。整個過程使用者可能渾然不知,甚至在造成侵權結果發生後,使用者仍處於茫然的狀態。

3、侵權後果的嚴重性

由於網路的易釋出性和傳播性,網路資訊的釋出具有了更快的傳播速度及更廣的傳播範圍,極其可能造成使用者個人私密資料的洩露,造成重大的物質損失。同時有可能給使用者的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給使用者身心造成了巨大的傷害。

4、侵權的空間特定性

侵犯網路隱私權,其侵犯的客體必須以網路作為其載體,有別於現實環境中的隱私侵權。現實環境中的隱私侵權的載體之廣泛,可以是任何人、任何物,但侵犯網路隱私權所發生的空間是特定的也是唯一的,即網路。

隨著網路的不斷髮展,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會在日常生活中接觸和使用到網路,那麼在網路帶來便利性的同時,也是會給我們帶來一定的危害性,如果公民在使用網路時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後,當事人也是可以向侵權人索要賠償,同時司法部門會對侵權人做出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