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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格式條款效力問題

網購政策 閱讀(3.16W)

網路購物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便利,同時也帶來了不少煩惱。網路購物過程中,消費者只有同意網路經營者提供的標準化格式條款才能購物,但是,不少格式條款存在瑕疵。本文就如何制定合法有效的網路格式條款,保護正常的網路交易作了簡要分析,僅作參考。

網路購物格式條款效力問題

一、 問題的提出

陳某某因網路購物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某市區人民法院裁定,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人稱,走秀網站註冊的使用者協議是被上訴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應認定該協議管轄條款無效,本案應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某市中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走秀網提供的使用者協議是一種格式合同,使用者協議中雖註明了“有關爭議,應提交深圳市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條款,該管轄條款也屬明確、唯一,但因被上訴人沒有以合理方式提請使用者注意協議管轄條款;又因協議管轄條款作出了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嚴重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費者的訴訟負擔,最終法院判決該網站協議管轄條款無效,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成立。由此可見,網路購物合同中並非所有約定清晰明確的格式條款一律有效,相反,如果格式條款加重了對方當事人的義務和責任,減輕或免除網路經營者或商家法定責任的,將被判定為無效。

儘管網路購物與傳統交易在交易環境和交易模式上有著明顯的不同,但本質還是相同的。因此,現行鍼對普通交易的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於格式條款的原則性規定,都應適用於網路購物的格式條款。但畢竟網路購物改變了傳統固有的模式,網路購物具有不同於傳統交易的明顯特徵,使得網路購物格式條款複雜化,由此產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比如哪些格式條款才能納入網購合同產生法律效力?如何界定格式條款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網路經營者(條款制定者)提醒消費者已達到合理程度?如何認定網路經營者已經提供合理機會使得消費者能夠理解網路格式條款?網路經營者如何對格式條款做必要的說明?如果消費者在網頁上按下“確定或同意”按鍵, 是否就表明其已同意使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並願意接受其約束?若出現網路資料錯誤,則誰來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這些問題前所未有,而且非常棘手,在我國尚無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該依據傳統的民事法律理論及合同法理論,借鑑國外多年的立法成果進行探討和分析。

儘管消費者在網路購物中處於弱勢地位,制定格式條款應傾向保護消費者利益,但筆者認為制定格式條款的同時應注意平衡交易雙方利益,不宜為了維護消費者利益而過多地遏制或限制網路經營者的合法權利,否則不但會挫傷經營者的積極性,損害網路經營者的利益,同時還可能限制或遏制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進而損害國家的利益。如何在這中間取得一個適當的度,不因任何一方的主觀原因或客觀原因而隨意界定,都應該納入考量的範疇。以下筆者將從格式條款的訂入和資訊披露、解釋效力和撤銷權、網路資料錯誤責任承擔等方面,探討如何應對網路購物中格式條款存在的問題。

二、 網路購物格式條款的訂立和資訊披露

在網路環境下,網路購物合同是由網路經營者或相關商家自行制定的,相關格式條款往往被分散於浩如煙海的各式各樣的頁面之中,消費者不可能完全閱讀並理解透該等條款的真實含義,加上網路的電子性、虛擬性和技術性,網路購物合同隨時可能被修改和刪減,格式條款的制定往往存在很大的任意性與不規範性,因此,筆者認為對網路購物中格式條款的訂入和資訊披露,應當從嚴格維護交易秩序促進網路經濟發展的角度加以考量。

網路經營者制定格式條款,本身僅僅是一種事實行為,不享有當然的法律效力,該等條款只有經合同相對方明確表示同意後且不違反合同法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才能產生法律效力。格式條款是“經營者為了一律適用於同種類交易預先擬定的契約草案,其本身不構成當然的合同內容”。

目前網路購物通行的做法是網路經營者單方擬定合同格式條款並在其網站上公佈,消費者如在點選“確定”按鈕前發現該條款內容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只能選擇不接受服務;如果選擇“確定”,一般推測消費者明示放棄了自己的權益,無條件接受合同全部內容並受其約束。筆者認為,這種想當然的推測是有違合同法基本原則,具體理由如下:

1、在網路環境中,網路經營者制定的格式條款五花八門,被設定在層層頁面和連結中,相關條款可能不存在一個頁面上的,部分條款非常冗長,消費者在點選“確定”之前不可能完整地閱讀並理解透徹進而做出正確的判斷;

2、網路購物合同條款屬於電子文件,該等條款隨時有可能被修改,也就是說網路經營者在格式條款的草擬和修訂中具有一定的主動權和話事權,消費者基本沒有渠道和途徑與網路經營者進行“平等協商”,消費者要想像傳統交易那樣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難上加難;

3、合同法之所以對傳統交易中的格式條款制定了特殊的適用規則,正是為了加強條款制定者負有更嚴格的法律義務,確保從源頭上防止制定者利用格式條款侵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筆者認為,消費者點選“確定”的行為只說明其希望達成合同目的意思表示,不能簡單推定為願意受所有條款內容的約束。對於網路格式條款,特別是免除網路經營者法定義務和責任的條款,在訂入時,應該做充分的資訊披露和提醒,引起消費者的足夠注意。經營者披露交易格式條款資訊,不僅是一種道德規範,更重要是一種電子商務交易規則。

我國合同法第39條第一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這說明並不是所有的合同格式文字一經擬定,就自動成為格式提款,格式條款只有在滿足該條規定時,才能被認定為有效的格式條款。也就是說,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在訂約時,有義務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適當的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且提請注意應當達到一般人認為合理的程度。至於是否達到合理的程度,應當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考慮:首先,格式條款頁面呈現的形式。從表現形式看,應當使相對人產生它是規定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條款的印象;其次,提起注意的方法。根據網路交易的具體環境,條款制定者可以向消費者明示其條款或以其他顯著方式如以特別提醒彈跳出來等形式提醒消費者注意;再次,提請注意的語言文字應該清晰明瞭;最後,提起消費者注意,應該是在簽訂合同之前或之中,且提醒的內容必須是真實的,足以引起一般人的注意。依據英美法對格式條款的規定,條款擬定方有義務提醒對方注意該項條款,經營者不能以已經將該條款置於醒目地方為由證明對方知曉該條款存在。

總而言之,網路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提供充分的機會促使消費者有充分的時間和注意力來審查格式條款,便於其決定是否能夠接受該格式條款。

三、 網路購物格式條款的解釋、效力和撤銷權

我國合同法第41條對格式條款的解釋作了原則性規定。根據這條規定,解釋格式條款應該按通常的含義予以解釋。有學者認為格式條款制定者應對格式條款某些特殊的術語應做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義的解釋,且應以消費者的理解為標準。

我國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如加重相對人責任或免除條款制定人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則該條款是無效的。例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經營者依法應承擔的一系列義務,由於這些義務都是法定的強行性義務,因此作為格式條款制訂人的經營者,不得在其制訂的格式條款中迴避其應承擔的義務,否則該條款將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儘管如此,筆者認為,不應把所有不利於消費者的條款一律認定為無效條款,應分別不同情形進行判斷。與此同時賦予消費者在合同訂立後的一段時間內享有撤銷合同的權利,以促使網路經營者履行資訊披露義務,規範網路格式條款。美國在1999年《統一計算機資訊交易法》中,就對撤銷權制度作了比較詳盡的規定:如果商家沒有履行為消費者提供審查格式條款機會的義務時,即使消費者已經訂立了合同,如果其在獲得審查機會後對該許可合同不同意時,則仍然可行使返還請求權,並可要求賠償相應的損失。這說明,在美國當消費者獲得審查機會時,可以追認合同格式條款的效力,也可以行使解除合同要求賠償的權利。撤銷權制度是確保格式條款訂入網上購物合同的一項重要制度。

不同國家或地區,撤銷權制度的體現形式不同,如“冷卻期”、“冷靜思考期間”、“猶豫期”等法律制度,其本質都是賦予消費者享有撤銷權。歐盟1997年的《遠距離規則》中規定,在合同締結日起7日以內(或稱“冷卻期”),消費者享有無條件解除合同的權利,如果供應商沒有以適當方式提供必要資訊,冷卻期延長達3個月。我國商務部也有關於“冷靜期制度”的規定。但是,實踐中,行使撤銷權帶來了其他法律問題,例如由此產生運費如何承擔?如造成貨物毀損如何處理?

四、 網路資料錯誤的責任承擔

網路經營當中,難免出現諸如資訊輸入錯誤、伺服器故障導致資料錯誤等情形,於是不少格式條款成了經營者出錯時的“保護傘”。卓越網的“25元烏龍門”事件中,卓越網認為其有權撤銷合同的理由是:雙方合同並非根據一份訂單而完整成立,而且只要沒有發貨通知到達,卓越網就不存在違反合同法的情形。原來,卓越網在發給訂購者的郵件中,另外附了一行小字“此訂單確認信僅確認我們已收到了您的訂單,只有當我們向您發出送貨確認的電子郵件通知您我們已將產品發出時,我們和您之間的訂購合同才成立”。顯然,卓越網又一次利用了其優勢地位,通過格式條款,有意迴避了必須提請消費者注意的義務,事實上,該等條款經過“噹噹網取消訂單”等事件,已經被法院判定為無效條款。

那麼出現網路網路資料錯誤時,該如何處理呢?筆者認為,事實上,在消費者下單時合同已經成立,如果卓越網認為合同沒有成立,可以進行抗辯;如果確定合同已經成立,可以“顯示公平或重大誤解”提起反訴,進而請求法院解除合同,維護其合法權益。“安騰思路公司促銷惠普電腦”事件中,法院正是適用了合同法第54條“重大誤解”判決撤銷合同,但同時認定安騰思路公司存在一定過錯,對消費者應作出一定的賠償。

雖然法院在類似事件中適用了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但網路資料錯誤畢竟不同於傳統意義的“顯失公平”,應該根據網路經營的特點,制定整套網路資料錯誤的修正和後果承擔制度,以彌補法律空白。

五、 結語

隨著中國網路經濟的不斷髮展,網路經營模式層出不窮,網路購物格式條款目前還處於較為混亂的狀態,如何規制,使網路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利益達到一定程度的平衡,促進網路經濟長足發展,是將來很長一段時間需要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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