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一般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需要仲裁的,可以到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願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