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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仲裁機構屬於政府哪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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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仲裁機構屬於政府哪個部門?

行政仲裁機構屬於政府哪個部門?

行政仲裁機構不屬於政府的任何一個部門的,行政仲裁機構是獨立於政府部門而存在的一種機構。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係。仲裁由仲裁組織依法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這裡明確了三條原則:

(一)是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組織;

(二)是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

(三)是仲裁範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仲裁法》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於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係,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政府機關作出決定,不屬仲裁機構的管轄範圍。

(2)行政爭議不能仲裁。行政爭議,亦稱行政糾紛,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由於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外國法律規定這類糾紛應當依法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二、行政仲裁惡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按照規定行政仲裁是不能進行復議的,行政仲裁是指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對其內部發生的行政爭議做出最終裁決的一種行政司法行為。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

(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行政複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複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並加蓋行政複議機關印章。行政複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仲裁之後是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因為行政仲裁之後是一裁定終局的。就代表著該案件已經完結了。所以在行政仲裁之後是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