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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

仲裁 閱讀(2.5W)
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勞動爭議仲裁委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
立地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仲裁的專門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
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 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本行政區域內 的下列勞動爭議案件: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
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 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 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
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 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