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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五日內受理。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後,如果認為仲裁申請書不符合有關 規定,可要求當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仲裁法》
第二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 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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