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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後執行的法院是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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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後執行的法院是哪裡?

仲裁裁決後執行的法院是哪裡?

仲裁裁決申請執行,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仲裁裁決書由法院執行,申請人必須在裁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2年之內申請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二、對仲裁效力有異議怎麼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應該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須由當事人自己提出異議。仲裁協議事關當事人對訴權的處理,其效力牽涉到當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對仲裁協議的異議須由當事人自己提出。當事人一方對仲裁協議有異議的,由一方提出;雙方當事人對仲裁協議均有異議的,雙方均可以提出。當事人還可以依法授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異議。除此之外,非當事人、仲裁委員會等都不能對仲裁協議提出異議。

第二、須由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異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主要原因在於:仲裁協議是合同的一種,它的效力只能由享有合同確認權的機構來確認。依照我國的法律,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享有合同效力的確認權;而仲裁協議的有效與否,關係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權問題,所以,仲裁庭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應當與確認權;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司法機關,有權依法對仲裁加以審查和監督,所以人民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權進行確認,但是人民法院對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權是被動的,即只能依當事人的申請。

第三、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仲裁協議無效,將導致仲裁裁決被法院撤銷或不予執行。因此,對仲裁協議效力的異議必須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法院是被執行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當事人對於仲裁效力提出異議時,必須滿足三個條件,首先,必須是當事人自己提出異議;其次,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提交申請書;最後必須在仲裁庭開庭之前提出,在仲裁庭開庭之後提出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