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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費計算標準

醫療事故賠償 閱讀(1.27W)

護理費的計算標準需要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護理期限、護理級別等要素綜合決定的。
在完全不能自理的情況下,賠償標準是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時候則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要是隻有部分不能自理的話那麼護理費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護理費計算標準

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