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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殺人後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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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病殺人後如何賠償

精神病殺人後如何賠償?

先經過醫學鑑定看精神病人是否處於病發期,屬於病發期殺人根據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不對精神病人處於刑罰,由政府移交精神病院。其監護人賠償受害人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經濟損失。

不屬於病發期殺人。可以依據《刑法》中故意殺人罪提出公訴。受害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可以從精神病人個人財產補償受害人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但不予賠償精神損失。

二、精神病殺人坐牢

關於神經病人殺人要不要坐牢這個問題,需要分三種情況分析。

第一、完全無刑事責任能的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

第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三、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劃分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於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鑑定程式予以確認;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並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強制醫療。

2、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於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像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