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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的撤銷與不予執行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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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的撤銷與不予執行有哪些區別?

仲裁裁決的撤銷與不予執行有哪些區別

(一)提出請求的當事人不同

有權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當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論其是仲裁裁決確定的權利人還是義務人;而有權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只能是被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一方當事人。

(二)提出請求的期限不同

當事人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而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則是在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之後,法院對是否執行仲裁裁決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轄法院不同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而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只能向申請執行人所提出執行申請的法院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條關於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理由的第4項和第5項分別是: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而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理由的第4項和第5項分別是: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而且,人民法院還可以以違背杜會公共利益為由撤銷仲裁裁決。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法院在審查撤銷仲裁裁決時,側重對於仲裁裁決的事實認定進行審查;而在審查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時,既審查仲裁裁決所認定的事實,又審查仲裁裁決所適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式不同

在撤銷仲裁裁決的程式中,法院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應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而在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程式中,法院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綜上所述,當事人申請仲裁裁決應當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不予仲裁裁決只能向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能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